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琼建规〔2023〕8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设置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管理服务类、建筑材料类四个专业类别,申报专业范围如下:
(一)勘察设计类专业包括: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装饰设计、给水排水设计、暖通与空调设计、燃气工程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城市道路桥梁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消防工程设计等技术岗位。
(二)施工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给水排水工程施工、暖通与空调工程施工、燃气工程施工、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等技术岗位。
(三)管理服务类专业包括:工程造价(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等技术岗位。
(四)建筑材料类专业包括:从事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以及混凝土制品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含复合材料)以及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的研究、设计、生产、综合利用(应用)等相关技术岗位。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申报人对应资历年限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时证明。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须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岗位条件
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具有本省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海南省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4)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评聘结合”要求申报。
(三)任职资历条件
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自按规定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起算)。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
备注:自2024年起,申报人任职资历年限计算严格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三、评审权限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和《关于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通知》(琼人社函〔2018〕4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所在市县负责。
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同意下放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的批复》,负责本单位初级、中级、高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申报程序
(一)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23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工作日)。申报材料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报送,不接受委托他人报送。
申报地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受理地点:海南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地址:海口市美祥路润祥大厦6楼601室)
联系电话:0898-65326216(65326206)、0898-65352821
备注:各市县、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评审机构职称材料受理及评审时间自行安排。
(二)申报方法
1.申报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档案托管机构报送。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
2.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后,各具有自主评审权限的部门、市县(单位)可视情受理。
3.从中央单位、外省市来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评或晋升评审,其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同专业(含相关专业)不同系列、同系列不同专业须转评后方能按规定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转岗1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一级别职称,转评1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1.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相应的学历。同时,申报人应提交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有效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推荐申报(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中填写具体意见,并由主管部门盖章)。
3.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在申报截止日前,须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申报表上的所在单位核实意见不填或不加盖公章、负责人签章的,材料审核一律不通过。
4.申报没有明确正高级业绩成果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
5.申报人所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该证书应视为无效。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查,交复印件;评审结束后,复印件一律不退还。
(一)材料内容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A4纸双面打印,单独胶封装订。初级、中级一式2份,高级、正高级一式3份;相片3张(一寸近期彩照),每份评审表各贴1张,另附1张,用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由个人撰写,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盖章。内容包括任现职工作以来,个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工作经历、年度考核、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双岗人员提供双岗证明)、学历、资历、学术理论成果、专业能力成果、业绩成果以及继续教育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成果。
3.个人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公示证明(提供单位签章证明材料及门户网站公示查询路径和截图,无门户网站单位提供公示栏照片)、身份证(或社保卡)、学历证书(提供查询路径和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供查询路径和评审表;省外的资格证书还需提供确认结果及“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电脑端查询截图、聘任书、获奖证书(提供查询路径)、《继续教育证书》(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以及接受《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时证明)等。
4.业务考绩档案。按《评审条件》学历、资历要求、应提供任现职以来相对应年度考核登记表。
5.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按照《评审条件》“专业能力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能力成果的证明材料。
6.学术理论材料。使用专业学术论文参评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审条件》学术理论成果相应规定提供。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提供论文查询路径,申报正高级的还须提供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编的核心期刊的查询路径)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期刊封底;论著(本专业专著、编著、合著、译著)(提供查询路径);省级建筑领域行业协(学)会评选论文证书(提供查询路径)等。
7.业绩证明材料。按照《评审条件》中各专业所列业绩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报建文件、图审合格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获奖证书等业绩成果(同时提供查询路径)与社保时间相一致的证明。破格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破格条件有效证明材料。
8.申报高级工程师综合报告。由本人填写,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盖章。
9.初级、中级申报人员除提供以上1至7项材料外,其余材料按各市县评审机构的具体要求执行。
10.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人员除提供以上1至7项材料外,其余材料按本单位评审机构的具体要求执行。
(二)材料装订
1.高级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材料不是现单位的应同时加盖原件材料所在单位公章)。不同类型材料首页盖公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并标注流水号及页码。
2.材料装订顺序:高级工程师按照《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目录》,依序装订成册(不便装订的业绩材料可单列),《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无需装订。
3.初级、中级申报材料装订按各市县评审机构的具体要求执行;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人员按本单位评审机构的具体要求执行。
备注:《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目录》并不是全部申报材料清单,申报人要注意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凡在材料申报截止日无法提供的相关材料,此后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公示
各单位要认真对本单位所有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审查结束后在单位门户网站和单位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申报人填写的《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申报”。“单位鉴定意见”栏中,“主管领导”应认真填写考核评语及鉴定结论,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凡未按要求填写并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评审及答辩
高评委通过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审核,满足75分基本条件分值要求的,方可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虚报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规定,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推荐把关不严的或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将对用人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同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逐级推荐审核、逐级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其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材料,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审质量。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在召开评审会期间,不得补充报送申报材料。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 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目录.doc
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说明表.xlsx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7日